《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解讀
2017年5月28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該條例已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統計人而言,這是一個莊嚴的開始。
在統計人的心中,數據的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不能有半點的疏忽大意。對統計工作者而言,統計法不僅是戒律清規,更是一份職業信念;作為一名統計工作者,統計法是統計人心中的一面旗幟,更是統計法治工作的尚方寶劍,接下來,我們將帶您深度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一、《實施條例》實施時間與內容
《實施條例》一共為八章,55條,分為三大板塊:
第一板塊:第一章,總則,共五條,主要明確了立規目的與依據。
第二板塊:第二章至第七章。
第三板塊:第八章,附則,主要是對涉外統計加以明確。
二、《實施條例》頒布意義
《實施條例》的頒布,對原統計法原則的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細化、明確、充實與完善,給出了操作層面權威性的規則、規范,突出了對政府統計機構權利的約束,是統計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
《實施條例》的實施,不僅推動了政府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和法治化,還促進了政府統計機構的依法行政、轉變職能與優化服務。
三、《實施條例》重點解讀
《實施條例》突出了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一方面,嚴格規范了政府統計活動,維護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嚴肅追責統計違法行為,保障了統計數據質量。具體如下:
突出約束權力,維護合法權益
(1)改進調查方法,減輕調查負擔
《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面調查。
(2)嚴格項目管理,避免重復調查
第六條規定,部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
第九條規定,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需,與已有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不矛盾,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等條件,才能被批準。
(3)規范調查活動,保障源頭數據
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
第十六條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應當向統計調查對象說明其法定填報義務、主要指標涵義和有關填報要求等;
第十九條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對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統計資料進行審核,發現統計資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顯錯誤的,應當由統計調查對象依法予以補充或者改正。
(4)保護資料安全,維護調查對象
第二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統計法》中關于“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具體內容;
第三十條規定,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四、強化監督問責,加大違法查處力度
(1)健全完善監督檢查制度
統計法第三十六條對從事統計執法工作的人員條件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對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布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2)細化領導人員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
第四十條例舉了三種失察的具體情形,即: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的;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的;
第四十二條規定,負責人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或者采用下發文件、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強令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都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3)加大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違法行為的追責
增加了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違法行為種類和責任,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七條對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干預統計獨立性、違法實施統計調查項目、違法公布或提供統計數據和抗拒、阻礙統計執法檢查等19類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增設了鄉、鎮人民政府適用《統計法》責任追究的違法行為。
(4)明確統計調查對象的嚴重違法情形
第五十條明確了4種情形屬于《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
(一)適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三)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
(四)有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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